(2017)鲁068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福廷与于建强、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廷,于建强,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282号原告:王福廷,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涛,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被告: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盖松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