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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明亮与张丹伟、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亮,张丹伟,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522号原告黄明亮,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孟海星,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伟,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代理人杨亚峰、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负责人张翌,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33722364-8。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亮与被告张丹伟、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贾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甄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