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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归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归学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2337号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万顺小区1号楼南幢401室10号店铺。代表人:赵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晴雯,该公司职员。被告:归学良,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被告归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晴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归学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6834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及逾期滞纳金635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其余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南浔镇玫瑰半岛花园小区15幢3单元101室的业主,原告系湖州南浔平程房地产有限公司选聘的负责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6834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着。被告归学良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履行对玫瑰半岛花园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义务后,被告作为玫瑰半岛花园的业主,一直拖延缴纳物业管理费,显属不当,应该承担立即支付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对逾期���纳金的诉讼请求,是其自己对诉权的处分,未违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归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8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归学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