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尤福尧、戴清琴等与汪松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福尧,戴清琴,汪松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493号原告:尤福尧,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戴清琴,女,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汪松喜,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尤福尧、戴清琴与被告汪松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两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纠纷己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福尧、戴清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尤福尧、戴清琴负担(两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冰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