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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再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士才与汤雁落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汤雁落,韩士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再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雁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士才。再审申请人汤雁落与被申请人韩士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徐民终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苏03民申25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请求排除妨碍,保护其权利依据的房屋权属登记,已经被新沂市房管部门撤销。一审作出裁判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徐民终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和新沂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0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