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申请执行绵阳安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广州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绵阳安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人民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5172XQ。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剑,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安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附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1221-9。法定代表人:赵广州,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龙灯山路一段281号1栋1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1285-8。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赵广州,男,生于1966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本院在执行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申请执行绵阳安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广州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