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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左爱如与河北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爱如,河北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22号原告:左爱如。被告:河北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原告左爱如与被告河北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左爱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爱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爱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左爱如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