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海军与耿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军,耿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324号原告:徐海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耿宏志,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海军诉被告耿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海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