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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海军与耿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军,耿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324号原告:徐海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耿宏志,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海军诉被告耿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海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