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军、郭庆春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郭庆春,苏国辉,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恢8号被执行人田军,地址内蒙古乌海市。委托代理人张顺,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律师,律师被执行人郭庆春,地址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顺,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律师,律师被执行人苏国辉,地址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顺,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律师,律师被执行人郭静,地址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顺,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律师,律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军、郭庆春、苏国辉、郭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军、郭庆春、苏国辉、郭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云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