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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秀蓉与四川戎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蓉,四川戎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293号原告:杨秀蓉,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定波,成都市锦江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戎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号1第*单元**层****号。被告:陈建松,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杨秀蓉与被告陈建松、四川戎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毅宁、唐宪宪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秀蓉于2017年6月27日以需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蓉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蓉撤回对被告陈建松、四川戎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杨秀蓉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胡毅宁人民陪审员  唐宪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