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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月英、蔡国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月英,蔡国政,王小露,汪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范月英,女,汉族,1963年6月25日生,江西瑞昌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蔡国政,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王小露,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汪霞梅,女,汉族,1967年5月6日生,江西湖口人,申请执行人范月英与被执行人蔡国政、王小露、汪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3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国政、王小露、汪霞梅的财产调查请款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范月英,因被执行人蔡国政、王小露、汪霞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范月英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