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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云富与郭井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富,郭井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99号原告:马云富,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郭井术,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富诉被告郭井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仲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