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云富与郭井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富,郭井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99号原告:马云富,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郭井术,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富诉被告郭井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仲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