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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吴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吴权,邓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被执行人吴权,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邓华珍,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权、邓华珍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华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