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许其斌、辛允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其斌,辛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许其斌,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辛允成,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其斌与被执行人辛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990号判决书执行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