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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杜波文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04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杜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D栋29号。法定代表人:朱斌基。被执行人杜波文,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波文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粤A×××××车辆过户到被执行人王贵名下的手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辆管理费及受理费等共计5255.7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查,涉案车辆现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该车辆现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被执行人及车辆去向不明。经向车管部门查询,汽车过户需要车辆在现场才能办理,所以本案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0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诗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