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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松与被执行人虞祖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松,虞祖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260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松,男,汉族,1947年1月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虞祖彪,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住江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松与被执行人虞祖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6执2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朱大亮审 判 员  武加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