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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与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光荣路(馥泽园3号楼1103室)。负责人刘继平,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鑫港花园C3栋。法定代表人李振,董事长。关于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