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金聚与李文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聚,李文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95号原告:刘金聚,男,195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系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毫,又名李文浩,女,195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原告刘金聚与被告李文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金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