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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万章与池玉树、青岛海航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章,池玉树,青岛海航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95号原告:黄万章,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雯雯,青岛市南钟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池玉树,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海航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理人:陈仙林。原告黄万章与被告池玉树、青岛海航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玉树、青岛海航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并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每月按照欠款总额2%计算)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用18000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实支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池玉树对许庆杨负有55万元债务,后许庆杨与原告、池玉树三人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许庆杨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被告一同意该转让并且负有直接向原告支付55万元欠款的义务。2016年10月2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一还款期限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可时至今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池玉树未作答辩。青岛海航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债权转让协议1份、银行交易流水1份、还款协议1份、代理费发票1份,因池玉树、青岛海航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推定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案外人许庆杨为转让人(甲方),黄万章为受让人(乙方),池玉树为债务人(丙方),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丙方尚欠甲方55万元,甲方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债权,本合同生效后应付给甲方的对价为55万元,该款项将在本合同签订后240日内支付完毕。丙方作为债务人,同意甲方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丙方有义务于2016年10月21日前向乙方偿还上述欠款,若丙方到期未予偿还,则向乙方承担欠款总额2%每月的逾期违约金。上述合同甲方处有许庆杨签名捺印,乙方处有黄万章签名捺印,丙方处有池玉树签名捺印,签订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2、2014年1月23日,许庆杨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3)向池玉树账户转账三次,共计170万元。3、黄万章为甲方,池玉树为乙方,青岛海航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总金额为55万。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如下:2016年11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还款5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乙方同意甲方以上的付款期限,若乙方到期未偿还,则向甲方承担欠款总额2%每月的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有任何一次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欠款,甲方可就全款进行追偿。如乙方未按上述日日期偿还欠款,甲方为了实现此债权所付出的律师费等实支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自愿为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及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间及届满后两年。甲方处有黄万章签名捺印,乙方处有池玉树签名捺印,丙方处加盖有青岛海航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2日。4、案外人许庆杨于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三人系朋友关系,池玉树欠其400多万,其欠黄万章55万,三人商量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欠黄万章的债务由池玉树偿还。黄万章对此予以认可。黄万章于庭审中陈述,自还款协议签订之后至庭审之日,两被告未有任何还款。5、原告就本案支出诉讼代理费18000元。本院认为,案外人许庆杨将其对池玉树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结合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合同、还款协议及转账凭证,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合法拥有对被告池玉树的55万债权,原告有权向被告池玉树主张还款。被告池玉树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欠款数额依原告主张及举证予以确定。被告池玉树未依约履行还款协议,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每月按照欠款总额2%计算)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据《还款协议》约定,若被告池玉树有任何一次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可就全款进行追偿。据原告庭审陈述,被告池玉树自还款协议签订后,未有任何还款,故逾期还款日应自第一笔还款到期日次日(即2016年12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应以本金5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诉讼代理费,还款协议对律师费负担作出约定,原告主张未超出相关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青岛海航公司为被告池玉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池玉树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被告青岛海航公司应按约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玉树追偿。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池玉树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青岛海航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池玉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万章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池玉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万章18000元诉讼代理费。三、被告青岛海航模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池玉树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玉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0元,保全费34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50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35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 婕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