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85号合信大厦709号。法定代表人:鲍佩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春亮,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亮,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8公里处(七区一段)26栋-1。法定代表人:许鹏雷,该公司董事长。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荣审判员 闫 旭审判员 彭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炳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