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国强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78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强,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2014年4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国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寻甸县鸡街镇仙人洞路段与新哨路口处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寻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国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国强有酒驾嫌疑,将被告人李国强送至昆明红会医院治疗并抽取了静脉血样,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国强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5.9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李国强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扣押、返还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认定书,证人方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35.97mg/100ml,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强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李国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舒应亮审 判 员 张彦人民陪审员 杨 自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