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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徐XX,陈苏珍,邱海波,徐勤生,赖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84845435-X。被执行人徐XX,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陈苏珍,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邱海波,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徐勤生,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赖建琴,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XX、陈苏珍、邱海波、徐勤生、赖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XX、陈苏珍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华侨城5幢1-1802室、1-1802跃层房屋及车库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已优先偿还银行抵押债权。被执行人邱海波、徐勤生、赖建琴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