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松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29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松,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兴文县看守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松犯强奸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2017)川152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曾松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曾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松犯强奸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松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松撤回上诉。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劲松审判员 邓 兵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