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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长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长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82号原告:重庆市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王玲。委托代理人:范惠君,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谭长富,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长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上官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小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