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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268号原告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研发大楼。法定代表人胡庆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凯,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砼,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号楼A座203。负责人杨再清。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原告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客观原因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