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献国与周剑、李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献国,周剑,李艳林,张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72号原告:钱献国,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周剑,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李艳林,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张风华,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宣化区2。原告钱献国诉被告周剑、李艳林、张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钱献国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8200元,钱献国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献国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雪冬审 判 员 王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