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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献国与周剑、李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献国,周剑,李艳林,张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72号原告:钱献国,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周剑,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李艳林,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张风华,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宣化区2。原告钱献国诉被告周剑、李艳林、张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钱献国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8200元,钱献国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献国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雪冬审 判 员  王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