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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萍萍,许恒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萍萍,女,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许恒杰,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萍萍、许恒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05)桓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萍萍、许恒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桓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