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春秀与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秀,刘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22号原告:李春秀,女,193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玛纳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庆,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玛纳斯县。被告:刘建英,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春秀与被告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秀撤诉。案件受理费7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722.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