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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胜安、张细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安,张细香,王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安,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张细香,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代理人:黄胜安(系张细香之夫),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王兵武,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现已死亡。黄胜安、张细香与王兵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黄胜安、张细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兵武已死亡,且未发现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忠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