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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中全与郫县嘉汉装饰材料厂(经营者:赵昱)劳动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全,郫县嘉汉装饰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中全,男,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郫县嘉汉装饰材料厂,住所地郫县安靖镇喜安村6组。经营者:赵昱,男,,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刘中全与被执行人郫县嘉汉装饰材料厂(经营者:赵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中全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