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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贲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374号申请执行人贲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81年4月4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贲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给付8000元,并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白民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