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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东辉、王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东辉,王晴,姚达权,俞建彬,姚桂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41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东辉,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射阳县。被执行人:王晴,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达权,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干部,住射阳县。被执行人:俞建彬,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桂锦,男,1947年6月8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姚东辉、王晴、姚达权、俞建彬、姚桂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44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姚东辉、王晴、姚达权、俞建彬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由被执行人姚东辉、王晴、姚达权、俞建彬及第三人姚桂锦于收到调解书之日偿还5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减免。如被执行人姚东辉、王晴、姚达权、俞建彬及第三人姚桂锦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从201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9%计算)和受理费4786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阶段期间,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财产不采取任何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阶段期间,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财产不采取任何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