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原与四川科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刘幸福、洪英、郑正、毛莉莉公证债权纠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653号申请执人张原被执行人四川科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幸福。被执行人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再麟。被执行人刘幸福被执行人洪英。被执行人郑正。被执行人毛莉莉。张原与四川科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刘幸福、洪英、郑正、毛莉莉公证债权纠议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原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因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科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