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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套君与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套君,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套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方里镇前瓦屋村492号,身份证号:410728198110275513。被执行人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办事处东方富地5栋2单元2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10728000052244法定代表人:岳永志,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岳刘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851205055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套君与被执行人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岳永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书胜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