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罗方龙与徐开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方龙,徐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罗方龙,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徐开良,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方龙与被执行人徐开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9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申请执行人罗方龙与被执行人徐开良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61000元,被执行人自愿分六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货款,具体分期如下: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第一期货款21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货款5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货款100000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四期货款150000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五期货款250000元、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六期货款39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二、如果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货款,则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被执行人自愿负担受理费6949.5元,并于2017年1月28日前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辖区内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徐开良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已依法委托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开良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院的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徐开良在其住所地内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徐开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欧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