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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异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胜乾、临沂市振兴塑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胜乾,临沂市振兴塑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腾达经贸物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66号异议人:陆胜乾,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振兴塑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齐鲁园B9-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00228013149。法定代表人:马金光,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腾达经贸物资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94号,组织机构代码:16831830-3。法定代表人:刘振芳,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302执2276号,即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振兴塑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塑料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腾达经贸物资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陆胜乾以振兴塑料公司申请执行腾达公司超过二年的法定执行时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陆胜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陆用乾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陆胜乾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