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哲娜与盛云鹏、于春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娜,盛云鹏,于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哲娜,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盛云鹏,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于春晓,女,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哲娜与被执行人盛云鹏、于春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哲娜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薄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