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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初正辉与张明光、吴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正辉,张明光,吴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997号申请执行人:初正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明光,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满族,系瓦房店市太阳医院员工,现住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吴向梅,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系瓦房店市太阳医院牙科负责人,现住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初正辉与张明光、吴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5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明光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那屯村吴屯的房屋及地下室、四间门房及附属物。流拍后,已将上述财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己过户完毕。现双方达和解同意2017年11月末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孙 慰执行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