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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三穗县茶仙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穗县茶仙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第317号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富水南路125号富都大厦2单元10楼25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流,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穗县茶仙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金穗路米兰广场。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黄日忠,该公司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穗县茶仙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三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德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