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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腾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584XJ。委托代理人吴永彬,系该联社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曹腾礼,男,1960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XX斌,男,1990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腾礼、XX斌(2016)闽0821民初22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曹腾礼有房产一栋现已被查封(见另案),待处置变现。有车位两处现已被拍卖,所得拍卖款103440元,此款用于扣除工行优先受偿27942.2元,诉讼费74828.8元,评估费569元,开锁费100元,暂无余款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XX斌有套房一套,现已抵押给申请人,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84538.66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