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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芳兰、陈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兰,陈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兰被执行人:陈皋申请执行人李芳兰与被执行人陈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芳兰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一、陈皋赔偿李芳兰经济损失45876.41元;二、陈皋向李芳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陈皋负担本案受理费1618元、公告费6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