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响力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响力,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朱响力,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九道街45号5单元7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物流园区B-37、B-39。经营者:郑伟,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38号3栋1单元3层1号。本院在执行朱响力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黑0104执2067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朱响力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36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