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汤成显与张世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成显,张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8号申请执行人:汤成显,男,生于1961年4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世全,男,生于1951年6月13日,汉族,丹江口市发展和改革局退休干部。申请人汤成显与被执行人张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世全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全三日内向申请人汤成显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7.75元,保全费580元,执行费662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