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王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王东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亮,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东亮、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与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林凤审判员 郑 佳审判员 彭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