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容辉与曹庭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容辉,曹庭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7号原告朱容辉。被告曹庭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容辉与被告曹庭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容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庭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容辉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容辉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人民陪审员 徐娅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