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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容辉与曹庭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容辉,曹庭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7号原告朱容辉。被告曹庭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容辉与被告曹庭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容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庭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容辉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容辉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人民陪审员  徐娅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