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绛县横桥乡台上村村民委员会与文青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绛县横桥乡台上村村民委员会,文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新绛县横桥乡台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绛县横桥乡台上村。法定代表人:郭随喜,主任。被执行人:文青山,男。本院在执行新绛县横桥乡台上村村民委员会与文青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疑难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