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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德成与白明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成,白明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397号原告:李德成,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白明凤,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成诉被告白明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