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行终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金术,刘友军,李毛,李志初,郑晓辉,罗焕保,汪鹏飞,陈济云,冯恒,宋华锋,苏永军,鲁卫国,张在春,朱超,刘小兵,程刚,翟红蔚,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4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6099-1。法定代表人卢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洪涛,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民主路13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43383082P。法定代表人张国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术,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友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毛女,女,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初,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辉,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焕保,男,194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鹏飞,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济云,男,194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恒,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华锋,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永军,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卫国,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在春,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超,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兵,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刚,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红蔚,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诉讼代表人吴有茂、胡金术、刘火祥。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勇,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南区,委托代理人马再水,男,武穴市人民法院退休人员,系马勇之父。上诉人武穴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上诉人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勇等18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88、90、92、93、94、96、99、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10、111、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位于“国鼎公馆”建设项目以北的武穴市天宝街马勇等18户居民,因不服规划局向国鼎公司核发武规建字(西J2016)0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典型的因同一行政行为所引发,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应依法定程序进行。但一审判决在立案登记、合并审理、诉讼代表人推选等程序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88、90、92、93、94、96、99、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10、111、1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子雄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云书 记 员 陈 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