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与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汇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云隆,梁芳妹,付文,李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34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黄园路3号首层。负责人:胡晶霞。委托代理人:郦莉,广东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晓华,广东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一: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路春晖六街253号409房。法定代表人:谢云隆。被执行人二: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开发区南岗桥北地段东兴粮油副食品批发城五金54号铺。法定代表人:付国清。被执行人三: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25号201房。法定代表人:梁芳妹。被执行人四:广州汇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沙步村沙涌瓜市大街三巷2号101房。法定代表人:黄叠棉。被执行人五:谢云隆,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六:梁芳妹,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区。被执行人七:付文,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八:李建芳,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与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汇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云隆、梁芳妹、付文、李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借款本金70640056.7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11月28日按照《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标准计付;2015年11月29日起按照《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该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汇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云隆、李建芳、付文、梁芳妹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因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及连带责任人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遂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640056.7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向银行、车管及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位于广州市开发区宏光路103号、115号、117号、125号、129号、131号、133号、135号、137号,广州开发区宏光路123号、213房、217房、305房、322房、323房、324房、414房、415房、416房、417房、418房419房、420房、422房、424房,广州开发区春晖一街27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因本案件查封的房产座落比较分散,预计评估、拍卖的时间较长,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多方采取执行调查措施,本院已通过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位于广州市开发区宏光路103号、115号、117号、125号、129号、131号、133号、135号、137号,广州开发区宏光路123号、213房、217房、305房、322房、323房、324房、414房、415房、416房、417房、418房419房、420房、422房、424房,广州开发区春晖一街27号的房产,并依法启动对上述房产的强制变现措施,现因本案件查封的房产座落比较分散,预计评估、拍卖的时间较长,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彰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