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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郑杰与尹建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尹建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民初736号原告:郑杰,男,。被告:尹建夫,男。原告郑杰诉被告尹建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建夫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因从事工程施工及承包,为周转资金,被告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郑杰现金3万元,2011年12月14日还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于2011年12月14日前偿还原告3万元,现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建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杰借款3万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随上述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匡 伟审判员 刘晓璐审判员 董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丽丽